蚌埠医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
院字[2009]158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,促进我校学科建设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集中力量,突出重点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选拔和建设一批重点学科,经过努力,使我院教学、科研、医疗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,提高人才培养、服务社会的科学研究的水平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章 重点学科确定原则
第二条:重点学科必须是医学教育和卫生事业急需发展的学科,且教学、科研力量较雄厚的各专业主干学科。
第三条:重点学科主要从事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目前虽无硕士学位授予权,但具有特色或竞争力的学科专业点中选定。
第三章 重点学科必备条件
第四条:有学术造诣较深、治学严谨、学术思想活跃、熟悉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的学术带头人;已形成知识、职称、年龄结构较合理的学术梯队。
第五条:重点学科应有2~3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,其中至少一个研究方向处于省内先进、国内知名、并已形成特色。
第六条:具有良好的教育、科研基础,培养出的研究生质量较高,并获得用人单位的好评;科研成果显著,近期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、专著,并获省(部)级以上科研奖励成果,在国内省内有一定影响;目前承担省(部)级、国家级科研课题,科研经费充足,并能按时完成各级科研任务。
第七条:有相关学科的配合和支持,有一定科研实验设备,管理制度健全,能为持续不断地提高教学、科研、医疗水平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,有良好的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。
第四章 院级重点学科评选办法
第八条:各系(部)、附院根据本《意见》规定的重点学科必备条件,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、原国家教委颁发的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科专业目录》所确定的二级(部分临床学科按三级)学科范围申请重点学科。
第九条:拟申请的重点学科,首先要进行初步论证,并填写“蚌埠医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”报科研处,经院评估和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,提交院长办公室会议审核确定。
第十条:评选工作一般3年进行一次。对符合发展需要、具备条件的新兴学科,可参照上述条件申请、审核及时进行评选增列。学院定期对建设的重点学科进行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五章 省级重点学科申报
第十一条:按照省教育厅有关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,积极创造条件,有计划地申报省级重点学科,使重点学科建设向更高水平和更深层次拓展,为人才培养、服务社会和科学研究提供高质量的平台,创造更好的条件。对成功立项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,按照上级要求给予不低于1:1的匹配经费支持,并在人才引进和培养、软硬件建设等各方面给予充分保证。
第六章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及措施
第十二条:学术梯队建设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,其目标是建设一支学术水平较高、科研能力较强、年龄结构、知识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。针对我院学术队伍中教授年龄偏大的现状,采取“内部培养、外部引进”相结合的办法,促进提高学术水平,充实中、青年骨干力量。应注意选拔政治素质较好,学术水平较高,知识较渊博,能把握本学科发展趋势,并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授担任学术带头人。
第十三条:科研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,不断改善科研物质条件,使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手段尽快达到省内乃至国内先进水平。科研实验室的建设,除学校重点资助外还应通过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,多渠道争取支持,形成自我完善、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。
第十四条:学科研究方向建设。对重点学科中有特色的研究方向,给予重点支持、重点建设。围绕研究方向,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科研协作攻关,争取尽快取得成果,并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重要学术刊物上交流和发表,积极扩大影响。
第十五条:制定学科建设计划,内容包括:(1)学科发展方向;(2)学术梯队建设;(3)重点科研课题及成果;(4)实验室建设;(5)学术交流;(6)管理措施;
第十六条:制定重点学科扶持政策,工作条件、生活待遇、进修深造、职称评定等方面,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倾斜。
第七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领导
第十七条:院重点学科由院长办公室审定。为了作好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,成立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,负责领导和督促检查重点学科建设工作;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承办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八条: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: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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